亚太旅游协会章程(修正及完整重述版)

第一条 会议

        1. 协会全体成员的年度全体会议(AGM),又称全体大会(GA),负责处理协会的一般事项,包括听取PATA理事会及执行理事会的报告(包括协会财务报告)。如有可能,全体大会应于每年举行的年度大会上确定未来三年的会议地址。首席执行官最迟应于会议举行前45天,以邮件的形式将年度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及初步议程发送给协会各会员。

        2. 紧急情况下,在取得主席批准后,首席执行官有权召集协会全体大会的特别会议(“特别大会”)。如条件允许,特别会议或特别大会的通知应提前45天或45天以上发送,并说明会议召集之目的;主席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将通知期限进行必要的缩短,但无论何时该期限不得少于10天。经有表决权的会员之多数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召集特别会议。召集特别会议之目的必须在申请中明确说明。

        3. 协会所有有效存续的会员均有权根据本章程参加全体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大会表决以不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但主席也有权要求进行公开表决(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但以不存在明确反对为前提)。

        4. 拥有协会过半数加权投票权的会员出席,即构成全体大会的法定人数。

第二条 PATA执行理事会

        1. PATA执行理事会是亚太旅游协会的主管机构及组织/法定管理机构。

        2. PATA执行理事会的职能是在年度会议闭会期间,按照本章程规定的PATA外部及行业政策指南开展活动。若现有的会员类别及子类别不足以适应协会的成长及会员服务的需要,经PATA理事会推荐,PATA执行理事会有权增加新的会员类别,包括对PATA理事会的组成进行相应扩充。

        3. PATA执行理事会有权在除总部外的任何国家的任何城市开展其认为有利于协会的活动或设立相关机构。

        4. PATA执行理事会的行动应定期向PATA理事会汇报,并在下一年协会全体大会的年度会议上进行报告。

        5. PATA执行理事会由十二(12)名理事组成,另,首席执行官亦应参加理事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上述12名有表决权的理事应包括:政府/目的地、承运商、业界及酒店四类会员的时任主席(总共4名委员);加上PATA理事会选举的八(8)名理事,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司库及其它五(5)名理事,执行理事担任PATA理事会成员的时间至少应满一(1)年。

        6. PATA执行理事会理事任期为两(2)年(根据本章程每年选举一次的四类会员的时任主席除外),期满后不得连任,再次任职时距上次任职至少需间隔一(1)年时间;但副主席任职期满,且后续被推选为主席的情况下,可以不间断连任。

        7. PATA执行理事会的法定人数为七(7)人。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参与投票的理事过半数的赞成票或行动即构成PATA执行理事会的行动;不举行会议时,全体理事一致以书面形式通过的行动构成PATA执行理事会的行动。

        8. PATA执行理事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三(3)次会议,会议举行的时间一般应为一月、四月(与年度大会同时举行)及九月;主席及PATA执行理事会其它理事还可要求在其它时间举行会议。

第三条 PATA理事会

        1. 除作为管理机构的PATA执行理事会外,协会还设立PATA理事会,负责决定协会的高端外部政策、行业政策及协会定位,并就协会的重点外部及行业政策向理事会提供相应的总体指导;PATA执行理事会仍应负责协会的组织事务及运营。PATA理事会由50至80名有表决权的理事组成,最大理事数由PATA理事会在上述范围内以决议的形式确定;但是:(a)减少大理事数时,当时在任的理事不得因此在任期届满前丧失理事资格;(b)首届PATA理事会应由81名有表决权的理事组成。PATA理事会的理事应包括PATA执行理事会的12名有表决权的理事。PATA理事会的理事在担任理事之前至少应已取得PATA会员资格满一年,理事组成如下:政府/目的地会员代表,不超过26名;承运商会员代表,不超过16名;业界会员代表,不超过26名(政府/目的地会员代表数目应与业界会员代表数持平,承运商会员代表数应为最接近上述二者之16/26的数字);酒店业代表5名;PATA首要合作伙伴代表3名;分会会员代表5名(亚洲2名;欧洲、美国及太平洋地区各1名),分会代表应曾担任过分会官员。 各代表由PATA理事会提名委员会选任,担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理事辞职或退出协会的,理事会的其余理事有权从同一类别的会员中再选任一人填补上述空缺。补任理事有权独立任满两年任期。

        2. 协会官员,如目前不担任PATA理事,即构成PATA理事会的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会议主席及上一任主席,如目前不担任理事,即构成PATA理事会的观察员,但不享有表决权。PATA的终身会员有权按下文第10.5条之规定列席PATA理事会会议。

        3. 在按本章程规定正式召集的协会全体大会上,过半数出席并表决的会员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或无理由免除任何PATA理事职位。

        4. 任何PATA理事均有权通过书面代理授权书授权另一名PATA理事,或与其来自同一会员机构的代表,代表其参与PATA理事会的特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业界理事会(Industry Council)每年选举26名代理人。业界理事会主席可根据需要任命出席理事会议的代理。该等代理享有投票权。

        5. PATA理事会每一公历年至少应举行两(2)次会议,其中一次应与年度大会同时举行,其它会议在主席召集的时间举行。所有PATA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均应为PATA理事会有表决权的全部理事之过半数,计算法定人数时,应包括出席理事及正式任命的理事代理。所有出席并表决的理事及代理(不包括不表决或弃权人员)过半数投票的,其投票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6. PATA理事会的所有会议均由主席主持;主席未出席会议的,由候任主席主持。主席与候任主席均未出席会议的,应由理事会选举临时会议主持人。

        7. PATA理事会应按如下规定任命会议主席及会议候任主席: 会议主席。会议主席为年会举行地的最高政府旅游官员。其应为本次年会举办地的代表。会议主席负责主持协会的年度会议。 会议候任主席。为下次年会举行地的最高政府旅游官员,且如有可能,应接任会议主席的职务。其应为预期接任主席职务时年大举行地的代表。

        8. PATA理事会成员两(2)年任期届满后,至少应间隔一年,始得再次当选理事;副主席除外,在被推选为副主席,然后接任主席的情况下,可连任。

        9. PATA理事会决定协会的高端外部和行业政策及定位。PATA理事会将就该等问题为PATA执行理事会提供指导,但无权批准、否决或推翻PATA执行理事会的行动。

        10. PATA理事会的理事或PATA执行理事会的理事,如同时属于某一会员类别的代表,有权在其代表的会员类别内,以书面代理授权书指定一名代理,在理事会会议或理事会会议上代其行事,但该等代理之效力仅及于授予代理权的当次会议。PATA理事会的其它理事或PATA执行理事会的其它理事,有权指定另一名理事,或与其代表同一PATA会员组织的人员在理事会会议或执行理事会会议上代其行事,但该等代理之效力仅于授予代理权的当次会议。PATA执行理事会理事每一公历年最多只得使用一次代理。PATA官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及首席执行官必须亲自履行职务,不得通过代理参与理事会会议或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官员

        1. PATA理事会应选任相关官员(首席执行官除外),在下次年度大会前履行职务。官员之任职期限为一次年度大会结束之时至下次年度大会会议结束之时,但主席之任期为两(2)年,不得连任。PATA理事会选举官员均应通过不记名投票的形式进行,每名官员均通过单轮选举选出,获得最多选票(简单多数)的候选人当选。

        2. 协会官员如下。官员(首席执行官除外)在当选前至少应已担任PATA理事会或其前身之成员满两(2)年(不要求连续担任)。 主席: 应为(a)政府/目的地(一类)、承运商(一类)、大企业(首要合作伙伴)会员的代表;或(b)目前或曾经担任PATA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或正式组成的PATA委员会的主席的其它会员类别的代表。主席职位之设置意在长期的基础上反映协会会员类型及分布的地理区域。主席的职责是主持PATA理事会会议、PATA执行理事会会议及年会(Annual Conference)除外的协会全体大会会议。在PATA执行理事会提前授权批准的前提下,主席可以获得合理的年度费用预算,以协助其履行职责。PATA理事会或PATA执行理事会就任何事项之表决出现僵局时,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首席执行官: 作为协会的首席执行官(CEO)及PATA理事会、PATA执行理事会的无表决权的当然成员。首席执行官负责并管理协会的内部运营、事务、日常管理及员工事项。首席执行官向PATA执行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协会主席领导,并应遵守PATA执行理事会的政策及指导。 副主席(候任主席):应为(a)政府/目的地(一类)、承运商(一类)、大型企业(首要合作伙伴)会员的代表;或(b)目前或曾经担任PATA理事会理事,或PATA常设委员会主席的其它会员类别的代表。前任主席任职期满时,经PATA理事会批准,由副主席继任。 秘书/司库: 负责监督协会财务事务的管理、公司记录、备忘录及协会的程序,包括PATA理事会和PATA执行理事会的程序(会议备忘录和纪要由协会员工记录,而非官员的职责)。 首席财务官(CFO: 协会聘用的负责协会财务、控制及账目的专业人员。首席财务官向首席执行官报告工作,PATA执行理事会可要求其与首席执行官共同就任何财务事项向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五条 委员会 1. PATA执行理事会有权成立工作委员会,在PATA执行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协会的特定事项和事务,工作委员会由理事会的五名理事组成(包括协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应作为无表决权的当然委员。工作委员会的权限不得超越PATA执行理事会同意及批准的范围。 2. PATA执行理事会应成立审计及财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应为五名,包括:秘书/司库(担任委员会主席);两名来自秘书/司库所代表的会员类型之外的现任PATA执行理事会委员;以及作为当然委员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审计及财务委员会向PATA执行理事会报告工作。

        3. 提名委员会由PATA理事会从其理事中选定五(5)名理事组成,被选定的理事获得PATA会员资格的时间不得短于三(3)年。委员会主席由政府或承运商会员之代表担任,由协会主席在与首席执行官磋商后任命,任期一年。提名委员会每年应向PATA理事会提交一份被任命人员名单。提名委员会应接受所有有效存续的协会会员、分会及业界理事会之提名(包括自荐),并可自行决定征求终身会员的意见。提名委员会每年均应选定相关人员,填补PATA理事会所有空缺或届满的席位(但通过指定方式确定的席位除外,即四(4)位会员类别主席、协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司库)。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两(2)年,任期届满后不得连任,再次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其两次任职间隔时间不得短于两(2)年。提名委员会的审议过程应严格保密。

        4. 业界理事会。业界理事会主席由业界理事会选任的业界/大型企业会员代表担任,其被选入理事会的时间应已满一年。为体现各地理区域及各类别、子类别的全部业界会员最广泛的代表,在每年举行年度大会时,业界理事会应: (a)    通过业界理事会提名委员会,批准向业界理事会提出的所有提名,并从其成员当中选出所需数目的代表,维持本章程规定的业界会员总数(见上文第3.1条)。业界理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由现任业界理事会主席、上任业界理事会主席及至少一名曾担任业界理事会主席的其它成员组成。 (b)    业界理事会会议由其主席召集,审议其认为需要审议的事项,并应将其建议向理事会进行报告。

        5. 委员会。PATA理事会或PATA执行理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成立一个或多个工作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该等工作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仅向成立它的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其权力仅限于向理事会或理事会做出报告或建议。

        6. 财务监事会。在每次年度大会上,协会会员全体大会应选举三(3)名PATA理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的会员担任下一年度的财务监事。财务监事会应制定年度报告,在下一年的年度大会上向协会会员全体大会提交,说明一年当中PATA与任何供货商、服务提供商或任何其它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价值或交易价值超过两万五千美元($25,000)的合同,以及PATA与任何PATA理事会理事、PATA执行理事会理事或PATA官员签订或进行的任何合同或交易(不论其价值大小),包括与上述人员或其家庭成员拥有、任职的公司、企业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或交易。PATA执行理事会、理事会、协会主席或首席执行官也可要求财务监事会审查任何其它与PATA相关的,可能影响PATA财务的交易、项目或程序,并向PATA执行理事会或理事会做出报告,而不论其账面金钱价值如何。财务监事会应指定一名监事作为监事长,PATA主席、首席执行官、秘书/司库及首席财务官均应为监事长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及信息。财务监事会可在其报告中向PATA理事会或PATA执行理事会提出建议,改善PATA的财务治理,包括就本章程规定的《PATA道德及行为守则》之实施或修正提出建议。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CEO

        1. 协会通过PATA执行理事会聘用一名首席执行官(CEO),其任职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上,具体由合同约定,其初始工资及未来工资调整均由PATA执行理事会批准。

        2. PATA执行理事会及首席执行官均有权在提前六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的前提下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而无需给出任何理由。PATA执行理事会希望在不给出理由及通知的前提下提前终止合约的,应支付六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或按通知与工资结合的方式),或按照合约规定的终止条款执行。

        3. 首席执行官向PATA执行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协会主席领导,并履行本章程第4.2条规定的职责,负责协会业务事项的一般性管理和控制,有权聘用及解聘协会员工及代理。首席执行官应通过PATA执行理事会就当前及将来的预算要求及预算分配向年度大会提出建议,并有权以协会名义并代表协会签订合同和协议,前提是该等合同及协议在PATA执行理事会或全体大会批准的范围之内。PATA执行理事会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规定任何官员的支出上限,超出该上限的支出需要由PATA执行理事会批准。在每年的年度大会上,首席执行官应提交一份关于协会在前一年的活动的报告。首席执行官应担任PATA执行理事会、PATA理事会及所有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但不享有表决权。

        4. 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应获得适当数额的保险,具体数额由PATA执行理事会确定。保险金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七条 会员类型

        PATA会员分为以下几类。会员资格要求及分类由协会确定,并可由PATA执行理事会在任何时候自行修正。

        1.政府/目的地 1. a. 一类 1. b. 二类 1. c. 三类 政府/目的地类的会员级别基于年游客接待数量确定。

        2. 承运商 2. a. 一类 2. b. 二类 承运商类会员级别基于运力确定。

        3. 酒店业

        4. 大型企业 4. a. 首要合作伙伴 4. b. 大型企业 4. c. 附属大型企业

        5. 业界 5. a. 业界 5. b. 关联机构 5. c. 关联媒体 5. d. 教育 5. e. 独立零售旅游代理商

        6. 附属会员 6. a. 终身会员 6. b. 青年旅游专家(YTP) 6. c. 位于协会地理区域之外的政府/目的地组织

        7. 联合伙伴目的地 7. a. 一类 7. b. 二类 7. c. 三类 除终身会员及青年旅游专家外,所有会员均应为公司而非个人。

        PATA执行理事会有权随时对会员类型之说明和标准进行审核和调整,并在PATA总部进行备案。

第八条 表决

        1. 所有未欠缴费用的有效存续的会员均享有表决权。在协会的年度大会或特别大会上的表决权如下: (a)一类政府/目的地会员——每名会员,两票表决权; (b)一类承运商会员——每名会员一票表决权,承运商类别会员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政府/目的地一类会员的表决权总数;如承运商类别会员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一类政府/目的地会员,前者每一会员的表决权应变为不足一票,使两类会员的表决权总数相等。 (c)大型企业(首要合作伙伴)——每名会员一票表决权,且该类别会员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一类政府/目的地会员的总表决权数;如公司类别会员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一类政府/目的地会员,前者每一会员的表决权应变为不足一票,使两类会员的表决权总数相等。 (d)二类及三类政府/目的地会员——每名会员一票表决权,且该类别会员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政府/目的地一类会员总表决权数的50%;如该类别会员的表决权总数超过政府/目的地一类会员表决权总数的50%,前者每一会员的表决权应变为不足一票,使前者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后者的50%。 (e)业界/公司——业界理事会每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且该类别会员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一类政府/目的地会员的总表决权数;如业界/公司类别的表决权总数超过政府/目的地一类会员,前者每一会员的表决权应变为不足一票,使两类会员的表决权总数相等。 (f)酒店业、相关会员及目的地合作伙伴——每名会员一票表决权,且该类别会员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一类政府/目的地会员总表决权数的50%;如该类别会员的表决权总数超过政府/目的地一类会员表决权总数的50%,前者每一会员的表决权应变为不足一票,使前者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后者的50%。

        2. 对本章程中会员表决权相关规定进行修正时,不得取消某一会员类别或其表决权或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宪章性权利,但经该会员过半数投票批准或同意的除外。 3. 各会员类别的所有代表均有权出席协会的年度大会,但每一个有表决权的会员,仅得授权一名代表进行投票。 4. 有表决权会员的代表,可通过书面代理授权书授权一名代理,按其本意进行投票。

第九条 分会

        1. 为促进本协会宗旨之实现,PATA执行理事会有权鼓励发展并批准设立PATA分会。

        2. 分会章程及对本章程的修正在获得首席执行官批准后生效。分会自其章程获得批准之日起视为成立。

        3. 在与协会年度大会或特别会议同时召开的会议上,PATA执行理事会有权应分会的有表决权会员之申请、首席执行官之申请,或基于其认为适当的理由(特别是分会已不能有效实现PATA的宗旨,或相关行动或活动被视为违背PATA的最大利益时),决定取消分会。

        4. PATA执行理事会应批准一份《PATA分会模范章程》。

第十条 荣誉

        1. 对于荣誉委员会推荐的个人,可以授予终身会员资格,荣誉委员会由PATA理事会指定成立,至少应包括协会主席及首席执行官指定的一名终身会员和一名委员会主席。

        2. 对于为PATA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经荣誉委员会推荐,可以授予适当的奖励。

        3. 荣誉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或PATA执行理事会提出要求之时,发布明确的指南,说明奖励的类型及授予标准和条件。

        4. 在就上述荣誉进行提名工作或授予荣誉时,所有相关信息在进行内部或对外发布前均应取得PATA执行理事会批准。

        5. 终身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所有年会、年度大会或特别大会,以及PATA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终身会员资格及任何奖励本身不得作为在PATA理事会会议或协会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基础。但是,获得该等荣誉的个人,可以因其与有表决权的会员组织之关系而享有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在选任PATA理事会成员时,有权自行决定征求任何终身会员的意见。

        6. 即将离职的大会主席应被授予名誉终身会员身份,以表彰其在任期间为协会做出的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认定规则及程序

        1. 按照宪章及章程的规定,具体会员资格认定规则、程序及各类会员的年费,应由PATA执行理事会提出建议,并由协会年度大会或特别会议以组织决议的形式通过。

        2. 对于有意在某一财年中途加入协会的新会员,PATA执行理事会有权确定其认为适当和公平的会费。

        3. 协会的任何类别的会员,均可在其会员资格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退出协会。会员未缴纳年费或其它应向协会缴纳的费用,且在通知费用到期的通知之日后三个月内仍未缴纳的,会员资格终止,但首席执行官决定,或PATA执行理事会以表决的方式延长相关付款期限的除外。会员资格因任何原因终止的,会员即完全退出协会并终止与协会的关系,并不得对协会的财产及资产提出任何主张或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但会员在会员资格终止前产生的应向协会支付会费及其它债务的义务不得因此免除。某一会员的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即被视为已获得立即停止以书面、印刷或其它形式使用协会LOGO的特别通知。 会员资格因任何原因终止的,被终止机构的所有人或员工在保持被终止组织的所有人或员工身份的期间内,不得以会员身份加入PATA分会。

第十二条 财务

        1. 协会的财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所有货币交易自首席执行官签字后生效,PATA执行理事会也可补充指定其它的签字人。

        3. 协会的账簿记录应保存于协会总部。协会账目每年均应由外部审计师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与报表一同提交给年度大会。协会会员应于每年的年度大会上批准进行审计的审计师。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及官员的责任与补偿

        协会的任何会员、PATA理事会及PATA执行理事会(协会法人的法定治理机构) 的任何成员、协会任何委员会的任何委员及PATA的任何官员均不就协会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协会各官员、PATA理事会及PATA执行理事会的成员、PATA顾问委员会或其它正式成立的委员会的正式任命的委员或协会的任何员工因与协会存在的上述关系而作为当事方进入任何索赔、诉讼、案件、程序或后续和解或判决程序的,协会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向上述人员做出赔偿,且PATA执行理事会可自行决定向该等人员预支合理的法律辩护费用,但对于引发争议的事项,该等人员在上述诉讼、案件或程序中被认定存在疏忽、违反了对协会负有的义务或存在故意不当行为的除外。PATA还有权就作为其代表的理事、官员和代理之作为和不作为购买并维持保险,保险范围可大于PATA在本章程下提供的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 章程修订

        在按本章程规定正式召开,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了会议目的为修改、修订或废除章程的会议(年度大会)上,经出席并表决的会员之过半数同意,可修改或废除本章程。

第十五条 道德及行为守则

        1. PATA致力于鼓励并促进亚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协会所有会员之行为及业务开展均应在推动旅行与旅游业的诚信理念下进行,且协会所有会员均同意遵守下述PATA道德及行为守则中规定的原则,PATA执行理事会至少应每两年对该守则进行一次审查,并进行适当的修正及更新。

        2. 会员道德及行为守则。 为促进协会宗旨之实现,各会员应: (a)促进并推动实现旅行与旅游业内的最高道德水平,维持最高职业行为标准; (b)促进PATA宗旨之实现; (c)始终提供满足或超出可接受的行业标准的服务,努力在旅行与旅游业各方面实现优秀表现; (d)保护公众不受欺诈及不公平做法侵害,推动给行业带来信誉及尊重的做法; (e)提供真实及准确的信息; (f)努力与各会员合作,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 (g)尽可能避免实际或可预见的利益冲突; (h)不在任何国家参与任何非法活动。

        3. PATA会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协会或其关联方之声誉的行为,包括涉及欺诈、欺骗、虚假声明、不当使用资产或违反信托或其它受托义务的行为。PATA各会员均应遵守道德及行为守则中规定的原则。违反该等原则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司库、前任主席、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组成的委员会可处以纪律处分,包括中止或终止相关会员的会员资格。上述委员会建议采取的行为将提交PATA执行理事会,理事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4. 就行业政策事项而言,PATA理事会成员属于协会的会员代表;而PATA执行理事会的成员属于PATA的受托人,是PATA作为非盈利性管理机构的理事。PATA执行理事会各成员在担任理事职务时,均应承担比法律规定的适当注意、忠诚及诚信标准更高的义务。PATA执行理事会各成员均应遵守PATA执行理事会通过的《PATA理事行为守则》中具体规定的义务。PATA执行理事会至少应每两年对该守则进行一次审查,并进行适当的修正及更新。

第十六条 电子通信

        1. 向协会会员、PATA理事会成员、PATA执行理事会成员发出的通知可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该等会员或成员向PATA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与以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一样,均于传送之时生效。任何会员或成员向协会发出的通知或代理授权书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于PATA在其指定的正式联系点(主要营业场所或电子邮箱)实际收悉时生效。

        2. 协会的政策是,协会希望在可行之时,PATA理事会及PATA执行理事会的会议均应现场举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有效、合作及富有成果的交流。若主席决定举行会议,而举行现场会议无法满足法定人数要求,或时间不足以安排并召开现场会议,主席有权以电话会议或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PATA理事会或PATA执行理事会的电子会议,只要:(a)会议通知已提前发送给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所有成员;(b)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且在会议举行过程中,所有与会者均能同时听见其它人的发言并与之交流;及(c)会议形式不违反适用于协会的国家非营利性组织法。

        3. 协会的所有支付了应付会费的会员,均可通过书面代理授权书指定一名人员代表其参与协会的全体大会,包括年度大会和特别会议。代理授权的效力仅及于当次会议。 *      *      *      *      *

2009——2011过渡性条款
        1. 协会2009年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正及更新通过后,之前的PATA理事会(PATA Board of Directors)的成员将视为章程修正后的PATA理事会(PATA Board)的成员;之前的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的成员将视为章程修正后的PATA执行理事会(PATA Executive Board)的成员;各成员仍应在其剩余任期内履行职务,但是对于章程修正后的PATA理事会首批78名成员,协会主席或主席指导下的PATA的员工,将随机抽取其中的二分之一(即39名),被选中的人员之首届任期应于2010年年度大会举行之时终止,其余的二分之一(即39名)成员之首届任期应于2011年年度大会举行之时终止。这样,提名委员会将于PATA理事会成员两年的任期届满之时,每年重新选举一半的理事会席位。
        2. PATA理事会及PATA执行理事会各席位(各会员类别主席之职位除外,该职位应由各类会员每年进行选举)应于需要时,按照本修正后的章程,由协会提名委员会投票(对于PATA理事会的席位而言)或PATA理事会投票(对于PATA执行理事会的席位而言)进行选举,选举时间应为该席位之任期届满之前的一次会议。
        3. 如本章程规定,担任PATA理事会、PATA执行理事会成员或协会任何官员,其获得协会会员资格或加入理事会的时间至少应达到某一最低期限的,该等最低期限要求并不适用于本章程修正版首次通过之时正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而仅适用于本章程修正版通过后任期届满或职务空缺之时需填补的职务。如上述职务要求连续服务期限,计算该等期限时,不得将本章程2009年修正版通过之前相关人员的首次过渡性服务期限计算在内。
        4. 提名委员会的首批成员,包括其首任主席,由PATA执行理事会任命。在提名委员会首批五(5)名成员中,PATA主席应随机抽取其中两(2)名,被抽中的成员之任期应为较短的一年,其余三(3)名成员则为标准的两年任期,以便提名委员会此后能于每年成员任期届满之时,更换两或三名成员。